結束了週日在嘉義舉行的迎娶、婚宴,成為新嫁娘的第一天,在婆家用過早午餐後,公婆載著我們去嘉義高鐵站搭車,就此北上展開兩個人相互扶持的新生活。

雖然身體還殘存著疲憊,心情卻無比輕鬆,我想臉上的毛囊炎應該可以不藥而癒,週日中午的台北補請結束後,就能告別令人困擾的面子問題了吧!

推行雙色優惠後的高鐵車站一掃平日的冷清,連7-11的店員都說今天跟週末一樣熱鬧,六五折後嘉義→台北的單程票價不過七百元,台鐵跟客運業者可能會被高鐵逼上絕路了…

一個半小時的車行時間後抵達台北,轉乘捷運回到士林不出半小時,三點不到就回到我們兩天不見的小窩。卸下行李暫擱一邊,這天下午有件要事得完成,就是5月23日甫上路的結婚登記。

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的網站所刊載:

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。
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應攜帶之文件如下:

雙方之戶口名簿
雙方之國民身分證
最近1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
結婚書約
換證規費50元


週日就有公開儀式、宴客的我們還是得完成登記,結婚的事實才會被法律認定。於是準備好所需物品去戶政事務所報到。結婚書約是從網路下載來的版本,除了雙方簽章外,還有兩名證人,我們請各自的爸爸擔任,是見證、也是祝福,對我們來說別具意義。

抵達士林區戶政事務所,服務台的工作人員示意我們抽張號碼牌,臨櫃辦理即可。

燈號響起,前往18號櫃檯,將證件提交出去,服務人員將我們的身分證收走,在愛咪家的戶口名簿上,我的名字處用紅筆斜畫一撇表示刪除,然後跟達令簽署了”婚姻登記申請書”及”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”。最後繳交規費NT$50*2,拿著收據去32號櫃檯領取新身分證,這才正式完成了結婚登記。

看到自己的名字從原生家庭的戶口名簿中被刪除,難免有淡淡的憂傷。
手裡握著配偶欄上互寫對方名字的身分證,又是一種踏實的幸福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愛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4) 人氣()